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1123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松石大道548号附4号3-1自编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4P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7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46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第8至9层(名义层为6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7726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9.69元,减半收取4669.85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重庆建宜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