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阚长海。
被执行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黄河。
关于***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17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205,265.60元及电梯配件款46,332.70元,合计251,598.30元;二、案件受理费5,926.00元减半收取2,963.00元,由被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177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