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86397044X。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景谷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20)云080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三、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普洱承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80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文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