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商)初字第17201号
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七十元,由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千零四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