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商)初字第17201号
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太原四达时代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七十元,由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千零四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金秋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