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214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1107室-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52991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70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