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214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1107室-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52991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卓秀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70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