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大厦C座7层。
法定代表人:伍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001.9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9年5月2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001.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善祥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