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查剑平,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5865589.4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65589.44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杨婧
人民陪审员 于艳
人民陪审员 刘理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良志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