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大厦C座7层。
法定代表人:伍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区李埠镇新垸村七组。
负责人:陈俊义。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069144.14元【货款1035214.79元、迟延付款产生的财务成本费用1003439.35元、申请费7703元、执行费22787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