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大厦C座7层。
法定代表人:伍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章,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区李埠镇新垸村七组。
负责人:陈俊义。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03民督2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