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405民初12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云伟
法官助理罗琛 书记员廖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