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与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2民初1605号
申请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谭春红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房产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请求的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的申请,因其未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因此,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鑫湘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案外人谭春红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航村12号8号楼205室(房产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国成
书记员  贺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