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560号
申请人:邵阳聚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杰。
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陈映帆,男,汉族,1990年04月0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聚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聚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02执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