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天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相继向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股权、车辆、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