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131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天虹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45元(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大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