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5号
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39896Y,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嘴村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南闸恒辉建筑安装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P00AN3Y,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金三角广场80、81号(D馆三楼)。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736XB,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南闸恒辉建筑安装工程队、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南闸恒辉建筑安装工程队、**、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南闸恒辉建筑安装工程队、**、江苏新得利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