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陈建丰、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909号
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MB1560624X。
负责人:赵和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宁,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该局干部,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陈建丰,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法定代表人:何兴,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被告陈建丰、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射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绍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冰军
书记员涂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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