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何兴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云辰国际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73991730K。
法定代表人:夏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法定代表人:何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何兴,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何胜林,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何兴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宗地[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射洪县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何兴所持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何胜林所持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以及何胜林所持四川新丰酒业有限公司90%股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射洪支行13×××55账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02×××30账户予以冻结,前述保全措施以7500万元为限。申请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何兴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射洪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何兴持有的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冻结被申请人何胜林持有的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以及冻结何胜林持有的四川新丰酒业有限公司90%股权。上述冻结期限二年,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55(开户行:中国银行射洪支行)以及02×××30(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上述保全措施以75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云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梁燕
审判员  郑艳
审判员  赖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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