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财保48号
申请人: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滨江路南段福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093962859。
负责人:龚俊。
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负责人:何兴。
被申请人: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29821954Y。
法定代表人:李响。
申请人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为380万元。申请人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账号51×××84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号00×××03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
上列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总金额以38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绍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