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3616号
原告:陈礼,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雪,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汤伟,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菱,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旸,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水厂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浩,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熊春来,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礼与被告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浩、熊春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礼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陈礼负担。
审判长 伍 彬
审判员 邓先荣
审判员 薛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