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860号
原告:四川智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紫云路保河社区办公商住综合楼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888EBXW。
法定代表人:杨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超,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文化路二水厂对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RE9P。
法定代表人:何兴,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智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龙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智群商贸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 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