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4民初2668号
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4062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盐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曲秀路311号(贝沙港湾商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237492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庆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330元,由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