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26民初5396号
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潘晓东,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光,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园区望园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05060828。
法定代表人:龚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0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潘晓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王新光,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23日,本案因疫情中止诉讼。2020年3月19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原告的土地(西至环西路,东至冠枫路,北至回浦路,南至回浦路朝南23米),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56000元(按每亩每年10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现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占用费损失41674元(按每亩每年10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准许擅自占用宁海县桃源街道建设村农民集体土地在宁海县得力智慧物流中心及电子商务园区(一期)北侧建造临时棚屋。经勘测,总占地面积为2081.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合计727.4平方米,其余土地部分浇筑混凝土,部分已种植绿化。2019年7月12日,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81.6平方米土地,拆除相应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
本院认为,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准许擅自占用宁海县桃源街道建设村农民集体土地在宁海县得力智慧物流中心及电子商务园区(一期)北侧建造临时棚屋,应当向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现被告同意按每亩每年10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合计41674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占用费41674元。
如果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42元,由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水俊涵
人民陪审员  谢森海
人民陪审员  赵贤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邬丽霞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