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26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002966060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应校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峰,男,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05060828),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园区望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淼,男,执行董事。

申请内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1.6平方米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一般农田的1709.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违占用地北侧的八间二层简易棚屋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48.5平方米部分、二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22.5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110.6平方米部分,违占用地南侧的四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92.7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部分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新增建设用地的371.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违占用地北侧八间二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58.6平方米部分、二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4.5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50.1平方米部分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水田(农用地)的203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0950元;处非法占用的土地现状类别为公路用地(建设用地)的43.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2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51822元。

申请执行的事项

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二、四项处罚事项

审查认定事实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二、四项处罚事项

裁定理由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宁自然资规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1.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一般农田的1709.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违占用地北侧的八间二层简易棚屋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48.5平方米部分、二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22.5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110.6平方米部分,违占用地南侧的四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92.7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部分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人民币51822元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1.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一般农田的1709.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违占用地北侧的八间二层简易棚屋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48.5平方米部分、二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22.5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南侧110.6平方米部分,违占用地南侧的四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92.7平方米部分、六间一层简易棚屋北侧建筑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部分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由宁海县人民政府桃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辉

审判员秦沓

审判员赵银芝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