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205执275号
宁波市江北汇锦建筑设备租赁站\**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想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汇锦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4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汇锦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想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0205执2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