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870号
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圃兴路自编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方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50号1301之二04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广州中建砼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12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