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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百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307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潭州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百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诉讼中,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4.57元、财产保全费1607.02元,合计4081.59元,由原告广州市峻兴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