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2889号
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0045153294D。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4655739K。
法定代表人:李振宇,执行董事。
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9日以“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请求法院按法定程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一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