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2民初5187号
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465573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酒谷大道四段(泸州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743553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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