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4982号
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住所地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曾品柱。
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