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608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商业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967060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24669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办公楼跟宿舍楼装修及修补工程,其法定代表人***又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以包清工方式承揽。该工程自2017年6月份开始至8月份结束,10月份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10000元,剩余24669元未付。

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于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浙江拓宇建设有限公司”,不同意***当庭变更被告身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中记载,台州拓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浙江拓宇建设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应为“浙江拓宇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凌志

代书记员何佳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