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
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1002财保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119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701194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