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81民初1300号
原告: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N0DN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军辉,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欢,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四川昌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9151010059205322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60000X12425989D。
法定代表人:***,德兴铜矿矿长。
原告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四川昌润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友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55元,退回原告9,577.5元,由原告负担9,577.5元。
审判长郑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