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458号
申请人:西***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丹妮,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428119.23元,保全标的为1428119.23元。2021年5月2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428119.2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428119.2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9161011203XXXXXXXXXXXXXX7858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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