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7196号之一
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09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MCBY6L。
法定代表人: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雁、马宁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以西天鹅湖小镇水岸国际**公寓**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1R5C4W。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婷,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神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小 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