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1R5C4W。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劳务费73344元,案件受理费817元,共计74161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12元,执行标的共计751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17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