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凤城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3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凤城印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上诉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源公司)、上诉人宁夏凤城印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因上诉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8)宁012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8)宁012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元,上诉人宁夏凤城印象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