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9234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25744。
诉讼代表人:徐丽霞,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栋,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瑄,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王若瑄、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款项2153517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6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冯宪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是基于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夫妻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渝0106破12-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5日,冯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后其申报的破产债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和2020年6月2日召开了第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并提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将冯宪普通债权清偿款项支付,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曾挂靠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重庆万盛奥陶纪做工程,后因资金困难向冯宪借款,借款属实。若冯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属实,愿意承担清偿义务。但因***的部分工程款因其他诉讼被綦江法院冻结,加之疫情影响,其应收账款也已延期支付,希望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
被告***辩称,其对***和冯宪的借款情况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4月1日,本院受理冯宪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中冯宪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审理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冯宪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5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冯宪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6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15日,本院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2019年11月8日,冯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6破12-1号民事裁定书,对冯宪的申报债权总额11334300元予以确认,债权性质确认为普通债权,其中债权本金为5000000元,利息为6334300元。
2020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6破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6破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予以认可。
2020年4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分两次支付分别冯宪1000000元、915496.7元;2020年8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支付冯宪238020.3元;共计支付冯宪2153517元。
审理中,对于利息的标准,原告明确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并自愿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因主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担保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因项目需要向案外人冯宪借款,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冯宪遂起诉至本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后,被告***及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并已向冯宪偿还了2153517元,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追偿。现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代付款215351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就代付款项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现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以2153517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153517元及利息,利息以2153517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4.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