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0188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25744。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徐丽霞,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7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熊欣
书 记 员 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