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727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2574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敖 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晏家奇
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