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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拓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5287号
原告兰州拓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赖锦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楼软件大厦A座4楼。
法定代表人秦丽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拓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拓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兰州拓贸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