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秦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四层A4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卉,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