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464号 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北路3064号第4**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6号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5711元。2、判令被告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万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兰州大学学生食堂通风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万桥公司委***公司为该安装工程的具体实施提供必要的机具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合同总价为315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兰州大学“***”、“新竹苑”两处餐厅的蒸发式空调器及配套水电系统设备的采购与安装交由原告完成,施工总价款为1200000元,最终合同金额根据现场及审计结算为依据结算”。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公司依约完成了整体项目,之后双方也补签了书面协议。经结算,原告施工价款共计1490841元。被告**公司已向原告支付875130元,剩余6157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得知,因发票原因被告万桥公司暂扣了应付给**公司的价款622163元。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利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5日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大学就兰州大学学生食堂通风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签订《合同书》,中标价为:3250949.73元。2016年8月1日,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总价为3150000.00元。2017年5月6日兰州大学与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厂竣工验收及移交。2018年1月5日兰州大学向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审计结算工程价款为:3540841.00元。2021年3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兰州大学申请退付工程质保金,至此案涉工程已全部施工验收结算完毕。2022年1月26日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款转移支付委托函》,致函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内容已完成,质保结束,将最终结算金额剩余工程款125000元,支付给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约支付了该款。但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工程账款对账函》、2022年2月20日签订《工程量结算确认书》、2022年2月28日签订《兰州大学学生食堂通风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合作协议》。故本案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元,退还原告甘肃德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