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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643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诉被告兰州万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