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2369号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陆洲荔枝基铺位二层自编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X9KM40J。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简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