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653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6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彭艳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1)陕0102执保534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行(账号:XXXXXXXXXX394)存款人民币2862932元。我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102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行(账号:XXXXXXXXXXX394)存款人民币286293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行(账号:XXXXXXXXXX394)存款人民币286293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