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534号
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彭艳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雷红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保全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481)、交通银行XXXX行(账号:XXXXXXXXXX8394)存款共计人民币2862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481)、交通银行XXXX行(账号:XXXXXXXXXX8394)存款共计人民币28629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东荣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