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79号
申请人:阿克苏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疆乌什县。
申请人阿克苏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阿克苏桓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74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4)陕010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749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