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043号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赫山区大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宗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
负责人:陈波。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299号(九重天花园9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军。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登记立案。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志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