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分公司、湖某某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042号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分公司,住所地为**市资阳区清水潭村。
负责人:余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
负责人:陈波。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299号(九重天花园9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军。
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分公司诉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登记立案。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分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志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