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正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某某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1303号
原告:常德市正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泉水桥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夏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299号(九重天花园9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军。
原告常德市正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正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德市正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祥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